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
滅登記。
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
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立法理由〕 依據內政部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一0九0二六一三一二號
函檢送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召開「有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代
位申請建物消滅登記之勘定作業事宜」會議紀錄,本條第一項僅限建物全
部滅失始有適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符實際。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