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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之貨品,應於出口前由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 細清冊送請經辦機關辦理退稅。但該項貨品於事後仍須運回者,應按相關 規定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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