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 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