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
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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