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仲裁機構應訂定辦理體育仲裁事項之組織、議事及相關執行規定,報 本部核定。
本辦法係就重要事項及程序性事項為原則性之規定,經本部認可之各體育 仲裁機構對於執行性事項仍有自主訂定之空間,惟基於體育紛爭事件之特 殊性及為保障選手、教練等權益,明定體育仲裁機構訂定之組織、議事及 相關執行規定,應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