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體育仲裁機構應訂定辦理體育仲裁事項之組織、議事及相關執行規定,報
本部核定。
〔立法理由〕
本辦法係就重要事項及程序性事項為原則性之規定,經本部認可之各體育
仲裁機構對於執行性事項仍有自主訂定之空間,惟基於體育紛爭事件之特
殊性及為保障選手、教練等權益,明定體育仲裁機構訂定之組織、議事及
相關執行規定,應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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