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獄應與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保持聯繫,以利監獄及作業協力單位掌握
受刑人狀況。如作業協力單位有需監獄協助處理之事項,監獄應派員前往
處理。
監獄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向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查訪受刑人在外行狀。
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應協助考核受刑人監外作業時之行狀,由監獄記明
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七條與作業協力單位單位保持連繫及第十七條派員處理有關事
    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三、現行第十七條督導查訪受刑人在外行狀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
    為第二項規定。
四、現行第十九條受刑人監外作業行狀記載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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