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條所定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
率計算。
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但書適用舊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進行求償者,亦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新法施行後,審議會仍可考量申請人之意願與其最佳利益,依本法第
一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從新從優原則」,本於職權選擇適用舊法
進行審議;然鑑於現行實務上審議會對於行為人或依法應付賠償責任
之人進行求償所請求之利息,或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之「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五」之規定辦理者,為達雙方當事人公平原則,爰於本條訂
定統一之利息計算基準,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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