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秋刀魚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秋刀魚漁船將漁獲物轉載予加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前,秋刀魚漁船及
加工船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二項之申請,應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附件五),最遲
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
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但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申請轉載
者,應於轉載完成前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加工船附屬運搬船
,得於許可轉載時間起二十四小時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且須於許可轉載地
點方圓二十浬範圍內進行。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或地點範圍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該預定轉
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同附件五)向主管機關申請
變更轉載時間、地點;未於時限內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申請變更事項
除轉載時間、地點外,尚包含其他資訊者,應重新依第三項規定辦理。
經營者或船長依第三項或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或最遲於預定轉載
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將轉載漁獲物申報表(同附件五)報送NPFC秘書處。但
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報送者,應於轉載完成前報送。
經許可之轉載行為如因故取消,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之經營者或
船長應於許可轉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通報。
〔立法理由〕
一、依「轉載CMM」決議修正本條規定。
二、依「轉載 CMM」決議規定,接受漁獲物轉載之加工船,亦應向船旗國
    及NPFC秘書處提交轉載漁獲物申報表,且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轉載
    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另因加工船附屬運搬船係附屬於加工船,爰應
    由加工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提出文件申請許可,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三、依「轉載 CMM」決議規定,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依期限提交轉載漁
    獲申報表,須於轉載完成前通報船旗國當局及NPFC秘書處,爰於第三
    項增訂但書規定,明定漁船遇不可抗力情形時,其申請期限為轉載完
    成前。
四、依「轉載 CMM」決議,轉載秋刀魚漁獲物之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
    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應於許可轉載時間或其後二十四小時內及
    許可轉載地點方圓二十浬內進行轉載,爰修正第四項規定。
五、配合許可轉載期間縮短為二十四小時,可能出現頻繁申請變更之情形
    ,爰修正僅變更預定轉載時間、地點之申請規定。惟如變更事項包含
    預定轉載時間、地點以外之其他資訊者,主管機關仍需有一定期間審
    查決定是否許可,爰於後段明定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申請轉載許可,
    爰修正第五項規定。
六、轉載漁獲申報表應於預定轉載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報送NPFC秘書處,該
    申報表如有變更,亦應於期限內重新報送NPFC秘書處,爰新增第六項
    規定。
七、取消轉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爰新增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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