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應為自然
人。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書應記載該自然人之住所或居所。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間接引用方式揭露,係指以無須揭露營業
秘密之內容,僅供法院判斷係符合營業秘密內容為已足。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請求,準用前二項規
定,並應釋明因營業秘密數量龐雜或具專業性,而有對同條第一項規定以
外之人開示之必要事由。
〔立法理由〕 一、違背秘密保持命令者係課予刑事責任,應以自然人為限,且秘密保持
命令之聲請書,亦應載明該自然人之住所或居所以利送達,爰設第一
項。
二、明定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間接引用方式揭露之定義,爰設第
二項。
三、明定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審酌擴大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對象必要性之要件,爰設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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