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會長每年應召開定期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定期大會開會時,自治組織代表應就財務報表及會務重大事項向會員提出
報告,並議決會務重大事項。臨時大會於經代表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請
求時,召開之。倘自治組織會長不為召開,經代表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
請求,得報經各鄉(鎮、市)公所同意後自行召開。
定期大會之召開,應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臨時大會之召
開,應於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
會員大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召開後十五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但下列事項之決議,
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自治組織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重大財產之處分。
三、代表之罷免或停職。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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