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凡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九款規定,經令其改善仍不改
  善者,予以命令停業一至二十日之處分,違反同條第二十款至第二十三
  款規定者,一律吊銷其許可證。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各款規定,經令其改善仍不改善者,吊銷其許
  可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