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九款規定,經令其改善仍不改 善者,予以命令停業一至二十日之處分,違反同條第二十款至第二十三 款規定者,一律吊銷其許可證。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各款規定,經令其改善仍不改善者,吊銷其許 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