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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左列文件,不予編號,應另登送件薄,送承辦單位辦理: 一、各種定期及例行表報。 二、通報及知會之文件。 三、機關首長私人往來之文電。 四、邀請參加紀性集會之文件。 五、贈送書刊及資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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