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漁船進行餌料、油料、物資補給或人員轉移等移轉行為,接受移轉行為之
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前二十四小時填具海上移轉預報表(附件
五之一),並報送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但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
期限報送者,應於移轉完成前報送。
移轉行為應於預定移轉時間或其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且須於海上移轉預
報表所填地點方圓二十浬範圍內為之。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或地點範圍進行移轉者,接受移轉行為之漁船經營者
或船長應重新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移轉行為因故取消者,接受移轉行為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期
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通報。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轉載CMM」決議新增本條規定。
三、漁船於海上進行餌料、油料、物資補給或人員轉移等移轉行為前,應
    填具海上移轉預報表,並報送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但遇不可抗力
    者,應於移轉完成前報送海上移轉預報表予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
    爰為第一項規定。
四、第一項移轉之人員如為經營者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者,仍應依境
    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申
    請主管機關許可,併予補充說明。
五、第二項規定進行移轉行應遵守之時間及地點限制。
六、配合第二項規定,規範應重新報送海上移轉預報表之情形,爰為第三
    項規定。
七、取消移轉行為者,接受移轉行為之船舶經營者或船長應通報主管機關
    及NPFC秘書處,爰為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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