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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 ,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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