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徵詢無異議、舉手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前項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採投票表決者,表決
票應當場封緘,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由申評會妥當保
存。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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