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審議會除無案件外,應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議會得視當次審議案件之性質,邀請委員以外之各類專門學識人士參與
諮詢。
審議會或覆審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審議會或覆審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會及覆審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及因
參加會議所獲悉之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審議效率、避免申請人久候,審議會除該月無待審議之申請案
    件外,原則應於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並儘速作成審議之決定。若遇有
    大量案件、急迫案件或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要有儘速作成補償
    決定之必要時,審議會亦得視情形召集臨時會進行審議,爰訂定第一
    項前段。另參考現行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
    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點及第八點,於本條第一項後段明定召集人之
    職責、召集人代理,並於第三項及第四項訂定委員應親自出席及決議
    方式之規定。
三、為使審議會之組成背景能兼具多元專業,以增進審議多元性與公平性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已明定審議會之委員需遴選多元專業背景之
    人士,故補償審議案件若有涉及不同專業議題時,可邀請相關專業人
    士與會提供審查意見,例如重傷補償金之申請案,涉及醫療診斷書、
    重傷級距之判斷或相關就診資料之判讀時,審議會可視該次會議之審
    議案件需求,邀請委員以外具醫學專業背景之人士(如不同診療科別
    之專科醫師)與會,以維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
四、另考量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案之相關資料,涉及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之相關個人資料與隱私,為強化其隱私權之維護,增訂委員及相關人
    員對於會議內容及因參加會議所獲悉之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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