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 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產假、陪產假、三日(含)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 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 得逕行派員代理。 第三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