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退還實際所繳費用之七成。
    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實際所繳費用之半數
    。在班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最遲於原訂開課日期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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