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退還實際所繳費用之七成。 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實際所繳費用之半數 。在班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最遲於原訂開課日期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