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
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
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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