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
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
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
適用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專科進修學校與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第一項辦法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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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
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
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
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類別、內容、基準、
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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