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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各船舶負有對空監視搜索任務,如發現匪及敵對國家之機艦、潛艇、外 籍資匪船及不明機艦船隻、水雷等漂流物時,應按海上船舶海空監視情 報傳遞辦法有關規定迅即電告電信監察機構,不得遺漏或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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