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 備查: 一、發現其不符合第二十八條遴選規定。 二、發現其有第二十九條不得遴選之情形。 三、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 四、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之情形。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三十條修正,停止監外作業通報以自主監外作業類型為限。 三、配合相關條文修正變更各款引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