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 特定行業別管制及排放標準,涉及指定空氣污染物種類、檢測頻率、檢測 項目、頻率調整或檢測期間之規定,不再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管理一致性,本辦法施行後,其他依本法授 權於特定行業管制及排放標準中訂有定期檢測規定者,應不再適用, 一律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爰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