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
特定行業別管制及排放標準,涉及指定空氣污染物種類、檢測頻率、檢測
項目、頻率調整或檢測期間之規定,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管理一致性,本辦法施行後,其他依本法授
    權於特定行業管制及排放標準中訂有定期檢測規定者,應不再適用,
    一律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爰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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