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於裁定前得詢問當事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
之人、訴訟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兩造協商確定之。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院對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為准駁之裁定。
法院如未經詢問、調查程序,恐不易對於是否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產生心證
,故明定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於裁定前得詢問當事人等或為其他
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兩造協商確定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及應保持
之秘密,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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