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於裁定前得詢問當事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 之人、訴訟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兩造協商確定之。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院對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為准駁之裁定。 法院如未經詢問、調查程序,恐不易對於是否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產生心證 ,故明定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於裁定前得詢問當事人等或為其他 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兩造協商確定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及應保持 之秘密,爰設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