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議長核定後實施。
  第33條之1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
  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
  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
  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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