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議長核定後實施。 第33條之1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 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 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 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