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四條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處新
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