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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里得斟酌當地環境及需要,籌辦里公共造產,或設立里民大會小型工款配 合款基金,其財原如下: 一、里公共造產收入。 二、捐款。 辦理前項工作成績優異之有功人員,本府應予獎勵或報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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