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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任意棄置餘土者,處工程業主或承包廠商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清除,屆期未清除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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