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任意棄置餘土者,處工程業主或承包廠商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清除,屆期未清除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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