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發文人員清點無誤之文稿及丙表,即以來文收到時所編之號碼為發文 號碼,並蓋發文日戳,如有兩號以上來文彙案辦理者,以其中最後收到 之來文所編收文號碼為發文號碼,其他各號,均註明併某號辦理字樣, 丙表均蓋發文日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