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經發文人員清點無誤之文稿及丙表,即以來文收到時所編之號碼為發文
  號碼,並蓋發文日戳,如有兩號以上來文彙案辦理者,以其中最後收到
  之來文所編收文號碼為發文號碼,其他各號,均註明併某號辦理字樣,
  丙表均蓋發文日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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