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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船舶電臺及岸臺電信人員管制,執業證書查驗,資料核轉以及船舶進港 後保證在港期間絕不通信之切結書,通信保密、通信工作紀錄審查等, 均由各該單位及電信督察及電信監察單位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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