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印 設備,由受刑人申請自費使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監獄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 相關複印設備,由受刑人申請自費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