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依第十二條規定被告所須穿著之外衣,應基於衛生保健需求,採用涼爽透
氣或符合保健所需之質料;其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定之。
因應氣溫或保健上有必要者,經看守所核准,被告得使用自備或送入之衣
類、帽、襪、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衣被鞋襪商品種類及製造來源多元,不宜限縮於國產物品。另為
    便於被告羈押時辨別身分,以維護秩序及安全,爰由監督機關訂定被
    告須穿著之外衣之顏色及式樣,以及提示看守所基於衛生保健需求,
    應注意被告外衣材質應符合季節及溫度需要,爰酌修第一項規定。
三、考量氣候變遷,為維護被告身體健康,經看守所核准得自備或送入衣
    類、帽、襪、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現行第二項規定,已可含括於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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