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犯罪事實明確者,指犯罪事實於審議會已顯著,或依
申請資料、已得之犯罪證據,審議會本於確信已可確認犯罪行為與犯罪被
害人之存在、犯罪事實與被害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及受傷程度已達本法
所定重傷之情形。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
指審議會須以司法機關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所得資料,
始得確認犯罪行為與犯罪被害人之存在與否、犯罪事實與被害結果有無相
當因果關係之情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
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
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且第六十條亦刪除舊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之事由,為期明確審議會判斷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有無理由之準據,
爰增訂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以杜爭議。
三、又審議會對於申請重傷補償金者,應確認該犯罪被害人之受傷程度達
本法所定之重傷標準,且與犯罪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屬當然
,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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