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菸品製造業、菸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
,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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