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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幣制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收入、支出、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 報表之編列,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但本契約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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