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原本,應與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一併保存。
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不得以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為附件。
〔立法理由〕
一、秘密保持命令係為保護營業秘密與當事人訴訟權益而設立之制度,法
    院准駁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原本,應與營業秘密文件一同保存,
    以免散失,爰設第一項。
二、為周延保護營業秘密,避免因裁判揭露而使營業秘密外洩,爰設第二
    項。所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包括法院准許之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及
    嗣後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附此敘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