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原本,應與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一併保存。
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不得以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為附件。
〔立法理由〕 一、秘密保持命令係為保護營業秘密與當事人訴訟權益而設立之制度,法
院准駁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原本,應與營業秘密文件一同保存,
以免散失,爰設第一項。
二、為周延保護營業秘密,避免因裁判揭露而使營業秘密外洩,爰設第二
項。所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包括法院准許之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及
嗣後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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