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經建設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管線埋
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繳交相關圖資或繳交不完
    全。
二、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施工或修復。
管線埋設人違反前項規定,同一申請案達二次或不同申請案同一年度內達
五次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止道路挖掘施工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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