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之條次不冠以「第某條」字樣,而以一、二、三等數字為之, 稱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各點內得分項及以(一)(二)(三)等 數字分款。 行政規則不列編、章、節,而以壹、貳、參等國字區分之。 行政規則修正時,如有增、刪條文時,條次均應重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