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餘土處理計畫未經本府備查即運送餘土違反第七條、承運廠商未依處理
  計畫運送餘土違反第八條及承造人未按運送憑證使用情形製作統計月報
  表,並於資訊服務中心網站申報餘土種類、數量及去處違反第十條規定
  之一者,處申請人或負責人或所有權人或第三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並得勒令停工至
  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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