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以不影響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為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國防、海巡及漁業主管機
    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二、為確保航行安全,施工及營運階段,應設置安全警示裝置,並依航政
    主管機關之通報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依全國國土計畫海洋資源地區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之基本原則(三)「除經
依法許可,不得影響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爰明定申請案件應維持
既有之公共通行使用,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並應取得航政、國防
、海巡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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