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 視聽器材實施教化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保護智慧財產及相關 法令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修正,並鑑於近年智慧財產權備受重視 ,修正規定監獄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 化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保護智慧財產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