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獄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
視聽器材實施教化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保護智慧財產及相關
法令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修正,並鑑於近年智慧財產權備受重視
    ,修正規定監獄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
    化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保護智慧財產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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