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 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 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 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另修正刪除「指定」二贅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