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
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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