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受委託機關(構)執行交易平台之營運時,應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開立
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之事業,訂定買賣帳戶開戶之定型化契約。
前項之定型化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交易平台營業日與營運時間、報價方式、成交原則、交易與拍賣流程
    、買進價金與賣出減量額度之預收方式、給付結算方式。
二、交易對象與方式應遵守事項。
三、拍賣對象與方式應遵守事項。
四、違反本辦法、開戶契約及相關規定之處理機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立法理由〕
一、受委託機關(構)應與事業簽署買賣帳戶開戶契約,以約束事業遵循
    交易及拍賣相關事項,穩定交易市場運行,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第二項定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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