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及公告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一)本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或保證機構之更換。【保證型基金適
用】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保護型基金適用】
(三)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四)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五)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六)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
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
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四)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五)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或保證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保證型基金適用】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
變更者。【保護型基金適用】
(六)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
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八)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
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三、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
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
(二)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或
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
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
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
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
日。
(三)同時以第一、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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