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保持命令之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為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遷移住所或居所時,應向法院陳明。
一、公示送達僅係由法律擬制將應送達之文書以一定方式公告,視為合法 送達,實際上受送達人是否確知文書內容,並不明確。而秘密保持命 令對於違背者課予刑事責任,宜使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確知命令之內 容,以促其遵守,不宜以公示送達為之,爰設第一項。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如住所或居所遷移,應向法院陳明,以利送達, 爰設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