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管線埋設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其得補辦手續者,命其限期補辦手續及補繳相關費用;不得補辦手 續者,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補辦、補繳或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許可 即挖掘道路。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許可期限、位置及面積施工。 三、未於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時間內施工。 四、未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加蓋止滑板或加強安全警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