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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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