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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承辦單位辦理之極機密公文,應由承辦人員照原編收文號碼,自行填註 發文字號封固送發。如屬創稿之極機密公文,應由承辦發文單位向總收 發提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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