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核准於適當期
日返家探視:
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
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前項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得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
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
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三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受刑人表現優良合於假釋規定應從速辦理,無待另行規定,爰刪除現
行第一項規定。
三、自主監外受刑人返家探視及與眷同住,係以即將出獄且表現良好之受
刑人為對象,用以提升家庭支持,協助其復歸社會,性質上屬自主監
外作業制度之一環,非屬特別獎賞性質,於本辦法維持既有規定。另
考量監外作業項目類型多樣化,為配合作業需要,刪除返家探視限定
於例假日、紀念日之規定,爰修正現行第二項前段列為第一項。
四、為強化外出作業受刑人回監後行為管考,參照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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