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本章所定書圖文件之份數,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礦業申請案書圖文件,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份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